臺北市南港區成德國民小學國樂社樂器借用辦法
103.02.21訂定
103.10.02修訂
105.06.18修訂
因應國樂社成立,為使國樂社團員便於借用國樂社樂器,特訂定本辦法。
壹、樂器借用原則:
一、國樂社樂器僅限本校國樂社團員必要時借用。
二、借用樂器的學生及家長須全權負起維護樂器之責任。
三、家長及老師須指導學生愛惜公物,不得恣意破壞學校樂器。
四、若有樂器數量不足以租借之情事,以新加入團員為優先借用對象。
貳、借用之樂器:
本校提供外借之樂器(以可攜帶為原則):高音笙、高音嗩吶、柳琴、琵琶、中阮、大阮、高胡、二胡、中胡、板胡等。
参、樂器借用辦法:
一、國樂社樂器僅限本校國樂社社員必要時借用,並經國樂團帶團老師及家長後援會核准並完成借用程序後方能借用。社員借用樂器期限為一學期,期末歸還,借用人須負保管及歸還時應具正常使用功能之責任。
二、團員需借用國樂社樂器時請向社團老師領取「樂器借用單」(附件1)及租借樂器切結書(附件2)各一式兩份後填寫,填寫的資料務必詳細清楚。經國樂社帶團老師核准後並向家長後援會繳交「樂器借用維修保養費」1000元及「樂器借用押金」1000元並領取收據後使得領用樂器。
三、「樂器借用維修保養費」於學期結束時,用於樂器維修保養;若因人為疏失於樂器借用期間嚴重損害,以致維修保養費用高於1000元時,須負擔全額維修費用。
四、 「樂器借用押金」於學期末交回樂器、確認狀況良好無損傷,完成歸還手續後即可持樂器借用單向後援會領取押金1000元。
五、借用人領用樂器時,必須當場檢查樂器狀況並簽收。若有任何破壞或毀損,請填寫在「樂器現狀」一欄。
六、借用人必須妥善保管樂器,從樂器盒取出取入或置放時宜細心,若不當使用造成毀損,亦必須照價賠償或購買同款式樂器歸還。
七、樂器放置處因力求堅固、乾燥、通風、防水、防火、以免壓損、腐蝕、發霉、並應注意消防及防盜設備,注意安全,並妥善愛惜借用之樂器,勿重壓摔碰,不任意放置汽車後車廂,且避免陽光高溫直射。
八、借用人借用學校樂器一律自備彈片或吹嘴,請注意樂器使用衛生,樂器歸還時務必保持清潔,供下一人使用。
九、借用人如將樂器侵占、盜賣,一經發覺,將依法究辦。
十、借用人不可轉借樂器給第二人以上,違者須立即歸還樂器。
十一、歸還時必須確認無誤始可簽收。若有毀損或遺失,必須將毀損或遺失部分詳細記錄,以資證明。
十二、樂器遺失須照價賠償或購買同款式樂器賠償。樂器損壞概由借用人負擔維修費用,若嚴重至無法修復,使用人必須照價賠償或購買同款式樂器。損害狀況由國樂團帶團老師與相關專業人士認定之。
十三、社員須於學期課程結束或終止學習關係前一週內歸還所借之樂器。若未在當學期末歸還、造成延誤歸還之情事,將取消借用樂器資格。
十四、學期末樂器歸還經檢查及責任歸屬處理完畢後,方能簽收完成歸還。若樂器無毀損、遺失之情事,完成簽章後則無權責歸咎樂器使用人任何事宜。
十五、本會保留隨時收回借用樂器之權利。
肆、本辦法經家長後援會通過後會簽學校相關單位,經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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