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2年7月28日北市教四字第09235916200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北市教幼字第098311469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北市教幼字第099327795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北市教幼字第10144495500號函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支持婦女婚育,協助雙
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並使幼兒於課後獲得妥善照顧,特依教育
部補助公立幼兒(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第六點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各園):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市
立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二)身心障礙幼兒:指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
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
施之協助者。
三、各園應按學區背景、特性及幼兒實際需要,主動規劃辦理課後留
園服務。各園應以書面調查有參加需求與意願之幼兒人數。
本服務以招收園內幼兒為原則,並由家長提出申請,幼兒可自由
參加,不得強迫。
四、各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時間以每星期一至星期五放學後下午四時
三十分起至下午六時三十分為原則。
五、課後留園編班原則如下:
(一)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參加人數一人(含)以上未滿九人、三
歲以上幼兒參加人數一人(含)以上未滿十六人,即須開班,
置教保服務人員一名。
(二)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達九人(含)以上未滿十七人、三歲以
上幼兒每班人數達十六人(含)以上未滿二十五人者,除教保
服務人員一名,得視各園服務需求,增置課後照顧服務人員
一名。
(三)三歲以上幼兒每班人數達二十五人(含)以上,得增設一班。
六、課後留園之師資以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為主,並得準用兒童課後照
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辦理。
園內參與課後留園之身心障礙幼兒人數三人以下得置一名
理員,
鐘點費應依其實際服務時數核實申請補助,非由參教師助
理員,每增加二人,再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因身心障礙幼兒參
加課後留園而增置之教師助理員,其資格得準用特殊教育相關專
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課後留園服務非課後才藝班,其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
並兼顧生活教育。
課後留園採團體、分組或個別方式實施,以遊戲統整各領域為原
則。
八、課後留園之場地,宜妥善規劃安排,幼兒課後留園期間,得請衛
生保健及校警人員參與,以維幼兒在園之安全。
九、辦理課後留園服務所需費用,由參加服務之幼兒家長負擔。
各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參與人數未滿十五人(含)者: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每小時新
臺幣(以下同)四百元乘以每學期鐘點數除以零點七(鐘點費所佔比例)除以十五人;不足之開辦費用,得向本局申請經費補助。
(二)參與人數達第五點規定應增置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者:教保服
務人員鐘點費每小時四百元加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每小時
兩百元,乘以每學期鐘點數除以零點七(鐘點費所佔比例)除
以實際參與人數。
(三)參與人數達第五點規定得增設一班者:教保服務人員二人鐘
點費每小時八百元乘以每學期鐘點數除以零點七(鐘點費所
佔比例)除以實際參加人數。如增設一班後任一班級人數逾
十六(含)人,應再併計課後照顧服務人員鐘點費。
(四)園內因身心障礙幼兒參加課後留園而增置之教師助加幼兒
共同分擔費用。
十、各園辦理本服務費用之支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鐘點費及行政費之分配,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至少佔百分之
七十、行政費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各園所收費用以支付教
師授課鐘點費為優先,如費用不敷支應時,得由行政費項下
支應,仍不足者得詳列各項支出向本局申請開辦費補助。
(二)園內因身心障礙幼兒參加課後留園而增置之教師助理員,其
鐘點費支出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支付,並得不
受原鐘點費、行政費編列比例之限制。
(三)鐘點費之支用:
1.教師授課鐘點費之支用,應依實際授課時數核實支付,準
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教師鐘點費每小時以四百元計。
2.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支領助理鐘點費:每小時以不超過兩百
元為限。
3.因身心障礙幼兒增置教師助理員,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
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行政費之支用:
1.協助及督導課後留園之行政人員不得支領鐘點費,惟得支
領加班費,每小時以一百八十五元為上限計算。
2.加班費用之支領對象以實際參與工作之任務編組內人員為
限。
3.各園行政費之支用應依實際工作內容、人力及經費狀況妥
善規劃執行,支用範圍包括加班費、材料費、文具紙張費、
郵電費、印刷費、水電費、設備費、維護費及其他相關之
費用等。
(五)非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不得領取本服
務相關費用。
十一、幼兒參加本服務之退費依臺北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辦理。
十二、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經濟情況特殊幼兒等經濟弱勢幼兒
參加課後留園服務所應繳交之費用,得依教育部補助公立幼兒
(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前項所稱經濟情況特殊幼兒,指符合下列條件且經臺北市主管
機關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家庭之幼兒(應檢附
之證明文件如附表):
(一)家戶年所得三十萬元以下。
(二)家戶年所得三十萬至六十萬元,並有下列情事之ㄧ者:
1.父、母或監護人因災害或急難事由死亡致生活陷於困
境。
2.父、母或監護人因災害或急難事由失蹤致生活陷於困
境。
3.父、母或監護人罹患重病致生活陷入困境。
4.父、母或監護人失業致生活陷於困境。
5.父、母或監護人因其他變故無法獲得任何社會救助或保
險給付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特殊境遇家庭或危機家庭之直系子女。
前項不包含家戶擁有第三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總和超
過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在十萬元(含)以上者。
十三、經濟弱勢幼兒補助經費之申請期程如下:
(一) 第一學期課後留園經費補助,應於十月十五日前向本局提
出申請。
(二)第二學期課後留園經費補助應於四月十五日前,併同寒假
課後留園經費補助向本局提出申請。
十四、開辦經費補助申請期程如下:
(一)第一學期課後留園服務應於九月十五日前申請。
(二)第二學期課後留園服務應於三月十五日前申請。
十五、本局得定期或不定期考評各園課後留園服務辦理情形,績效良
好者,從優獎勵。
附表
經濟情況特殊幼兒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一覽表
經濟情況特殊幼兒補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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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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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戶年所得三十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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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稅中心提供最新年度父、母(或監護人)及幼兒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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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戶年所得三十萬至六十萬元:
1.父、母或監護人因災害或急難事由
死亡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或監護人因災害或急難事由失蹤致生活陷於困境。
3.父、母或監護人罹患重病致生活陷入困境。
4.父、母或監護人失業致生活陷於困
境。
5.父、母或監護人因其他變故無法獲
得任何社會救助或保險給付 致生活陷於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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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稅中心提供最新年度父、母(或監護人)及幼兒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認定,及:
1.災害證明及死亡證明。
2.災害證明及失蹤證明。
3.父、母或監護人一方具重大傷
病卡或罹患重傷病證明。
4.父、母或監護人一方具非自願
性失業證明。
5.災害證明或變故證明,以及未領取
其他社會救助或保險給付之切結書
。
上述所稱災害證明係指如火災證明書
、區公所證明之災害會勘紀錄表等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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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境遇家庭或危機家庭
之直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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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境遇家庭:社政單位當年認定
之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正本。
2.危機家庭:領有本市社會局當年度
核定之「育兒補助」或「危機家庭-
托育補助」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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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不包含家戶擁有第三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總和超過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在十萬元(含)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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